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自用小貨車依規定後方應淨空,不得加裝座椅。若在車廂後方加裝座椅,車輛性質可能由「自用小貨車」變更為「自用小客貨兩用車」,若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種變更及補繳差額稅款,行駛道路被查獲恐遭認定移用號牌並受罰。
林先生詢問他的貨車因為加裝座椅,被警方開紅單,最近收到使用牌照稅裁處書,想了解為何被處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用自用小貨車號牌的車輛,依規定該車僅可保留第1排座椅,後方應淨空;如在車廂後方加裝座椅,車輛性質將由自用小貨車變更為自用小客貨兩用車。
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種變更及補繳差額稅款,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將視為移用號牌,並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自用小客貨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舉例說明,申領1輛排氣量2000立方公分的自用小貨車牌照,每年使用牌照稅為3,600元。若加裝座椅且未辦理變更手續被查獲,因自用小客貨每年應納稅額為11,230元,除須按日徵收差額稅額外,仍可能被處罰鍰:
• 1年內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6倍罰鍰 6,738元(11,230元×0.6)。
• 1年內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處以應納稅額1.2倍罰鍰 13,476元(11,230元×1.2)。
• 經查有故意情形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22,460元(11,230元×2)。
自用小貨車如有加裝座椅等改裝情形,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種變更登記並補繳差額稅款,避免行駛道路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移用號牌認定與高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