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房屋如供自住使用,須於115年3月23日前辦理戶籍遷入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才能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務局已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如期申請。
房屋如供自住使用,要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應於115年3月23日以前遷入戶籍並向房屋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始有適用。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針對新取得房屋尚未申請自住優惠稅率之民眾,於3月上旬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如期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 房屋未出租或未供營業使用。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房屋不超過3戶。
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屋稅率後,即可享有1.2%的房屋稅優惠稅率。
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房屋稅率可再降至1%。
桃園市115年期房屋現值標準為181萬8,000元以下。
稅務局提醒,如未設戶籍而被認定為非自住用房屋,將依全國持有應稅房屋歸戶計算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3.2%至4.8%)課徵房屋稅。
若民眾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建議一併評估是否會影響其他租稅優惠或請領補助,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總局:(03)332-6181 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 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 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 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 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