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泓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FAQ

常見問答

  • 營利事業110年6月30日以前處分新制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項目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有固定營業場所

    無固定營業場所

    課稅範圍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地)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課稅方式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納稅

    課稅稅基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課稅稅率

    20%(註)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房地1年以內交易:45%

    ․持有房地超過1年交易:35%

    盈虧互抵

    虧損得後抵10年

    (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不適用)

    不適用

    註: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 新制與舊制有何不同?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制度

      項目

    舊制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課稅範圍

    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課稅稅基

    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未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額

    申報方式及稅率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2年以內,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超過5年,稅率20%),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20%(註)

    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2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2年:35%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

     

    註: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  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為何?

    1.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爰機關團體如有房屋、土地等資產交易所得,與營利事業出售資產性質相同,即屬銷售貨物之所得,應依法徵、免所得稅。
     2.依上,機關團體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等資產,其土地如係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其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可核實沖減銷售貨物之所得。
     3.自110年7月1日起,機關團體交易(1)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2)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

  • 如何正確使用統一發票 ? 以免受罰 ?

    【開立對象】

    三聯式:公司(行號)

    二聯式:個人、軍公教單位、學校、機關團體及醫院等

     

    【開立日期】

    應按先後順序開立,請勿前後顛倒,並於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章。

     

    【載明內容】

    交易日期、買受人、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總計及大寫應據實載明。

     

    【書寫錯誤】

    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金額大寫書寫錯誤:

    1》作廢重開(此方法安全正確)

    2》塗改蓋小章(但涉及金額欄錯誤,須謹慎,有可能稅務員不接受塗改情事,依營業稅法48條開罰)

    3》雙方確認一致資訊直接上傳申報(這個是最簡易做法,但是當稅務員有查閱此發票,請務必完成修改蓋章手續再提供,一樣如果涉及到金額修改,都很有可能碰營業稅法48條,銷售稅額1%,最低1500處罰)

     

    關於查獲減免罰條件:

    https://reurl.cc/blb9xo

     

    【作廢發票】

    應在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上註明「作廢」字樣,注意字軌號碼一致,並黏貼在存根聯上。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交給客戶。

     

    【罰 責】

    若有違反規定經查獲者,最低罰款1,500元。

    例:銷貨1,000元.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亦需申報,違反者罰滯報金及怠報金。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若因而疏忽漏報,除補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勿預留空白,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除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外,其他統一發票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若有漏報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抵扣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覆扣抵。若重覆扣抵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漏報除補繳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收銀機油墨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而受罰。違反者可罰1,500-15,000元。

     

    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勿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 進項發票抵扣銷項發票實例:

    1)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

    2.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

    3.營業人為員工舉辦惜別茶會之費用或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

    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員工福利支出。

    4.對國外政府捐贈而購買之物品。

    5.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而購買之貨物。

    6.營業人為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之禮品、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

    或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

    7.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如採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如同分期付款方式購

    買性質,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8.營業人購買小客車供高級員工使用;飯店、旅行社等購買九人座以下小客車免費

    接送客戶,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

    9.為獎勵員工辛勞,購買小汽車供年終晚會摸彩用之進項稅額。

     

    2)下列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費之餐費

    2.營業人購買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之工作服、工作鞋,或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

    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毒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

    3.營業人組球隊對外參加活動,其有關球隊之支出。

    4.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採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

    5.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或非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

    6.員工出差旅費,車、船、飛機客票與住宿。

    7.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之物品,或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

    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者。

    8.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如為客貨兩用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9汽車經銷商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 其他特殊案例分享:

    1.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2. 一次交易中有不同課稅別之貨物,如何開立發票?

    》》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欄註記。

     

    3.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要不要開立發票?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個人綜合所得稅
    Q1:綜合所得總額包括那些所得?

    A1: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所得稅法第14條)

    Q2:什麼是薪資所得?

    A2: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Q3: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

    A3: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一)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性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二)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員工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Q4: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A4: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方式如下:

    (一) 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

    (二)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114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Q5: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是否要申報及課徵綜合所得稅?

    A5: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一) 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所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 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和費用是指所出租房屋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和因購屋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三) 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把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13年度利率以年息1.6%計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財政部7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23739號函)(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Q6:個人出售房屋,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A6: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 成本方面:包括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 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

    Q7: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及金額有那些?

    A7: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及扣除額,113年度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97,000元,但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暨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45,500元。至於扣除額包括兩類:

    (一) 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選擇1種申報減除。列舉扣除額有以下11項:
    1. 捐贈。
    2. 人身保險費。
    3. 醫藥及生育費。
    4. 災害損失。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
    7.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
    8.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
    9.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10.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11.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贈。

    (二) 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共有8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註)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政治獻金法第17、18、19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

    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Q8: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A8: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且符合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之情事,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Q9: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A9:有關免稅額、扣除額部分說明如下:

    (一)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下面證明文件:

    1. 居民身分證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 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1)在學證明: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二)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三)「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

    Q10: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A10: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例如某甲113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那麼某甲113年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一) 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須檢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 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由納稅義務人簽章補填,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Q11: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A11:(一)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不得扣除。

    1.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750萬元。

    (二) 申報時請詳填出租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房屋坐落地址及房屋稅籍編號,並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3. 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上開令釋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

     

    Q12: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規定的條件如何?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12: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峻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Q1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A13: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應課稅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如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8條之1)

    Q14: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那些?

    A14:113年度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1.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2. 特定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740萬元者,扣除3,74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3.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統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4.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5.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6. 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
    7.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Q15:海外所得之範圍及項目或類別為何?

    A15:(一)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二) 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1.營利所得(含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退職所得及10.其他所得等。

    Q16: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A16:(一)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該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750萬元。

    (二) 申報戶全戶的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75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Q17:依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逾法定期限尚未辦理者,如何取得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

    A17:(一) 可透過下列管道取得:

    1. 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2.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攜帶身分證正本到國稅局臨櫃查詢。
      (1)委託他人代理查詢者,應提供委託書(加蓋雙方印章)、本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理人提供申請人本人身分證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留存。
      (2)本人如欲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正本、配偶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如由法定代理人 (父母)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委託書(委託書上委託人簽章部分,應有法定代理人二人共同之簽章)、未成年子女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成年子女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代理人應檢附其身分證正本;代理人提示之未成年子女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法定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留存。
    3.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

    (二) 就常見臨櫃無法順利取得所得資料情形,舉例說明:

    1. 本人甲委託配偶乙查詢其所得資料,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未提供甲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則無法查詢甲之所得資料。
    2. 本人欲查詢配偶之所得資料,攜帶自己及配偶的身分證正本,惟未提供委託書,則無法查詢配偶之所得資料。
    3. 本人欲查詢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未提供子女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則無法查詢子女之所得資料。
    4. 本人欲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因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以父母雙方同時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故若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而未提供配偶之委託書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將無法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
    Q18: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A18: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Q19:配偶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一方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何種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A19: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 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Q20: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A20: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

    (一) 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即可。

    (二) 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則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
    5.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Q21:個人取得公司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應如何計算其所得?

    A21:(一) 個人取得公司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114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 領取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度資遣王先生(服務年資10年)並發放資遣費200萬元,由於資遣費係屬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故A公司115年1月份應申報王先生退職所得為10,000元【計算式:(200萬元-19.8萬元*10年)/2=1萬元】

    Q22: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作業,如發現遺漏申報或申報資料有誤時,應如何辦理更正?

    A22: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事後發現有資料漏報或錯誤欲更正情事時,於申報期間內,請您將資料增修完成正確後,重新上傳申報!系統採最後上傳資料為準;請注意!如採用「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的戶號」上傳申報成功者,同一天可上傳5次。但如在申報期限屆滿過後才發現資料有誤者,則必須填寫1份包含前次已申報資料之完整申報書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申報,並於申報書右上角處加註「更正後」字樣,及填寫原網路申報完成時回傳之檔案編號,以利稽徵機關後續處理作業。

    Q23:結算申報為退稅的案件,何時可以領到退稅款?

    A23: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的案件,分三批次辦理退稅:

    (一) 申報年度之7月底:
    1.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
    2.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3.5月1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二) 申報年度之10月底: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之退稅案件
    2.5月1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3.5月11日以後以書面方式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三) 申報次年度之1月中旬:
    1.逾期申報案件。
    2.申報繳稅或不繳不退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之案件。

    Q24:110年7月1日以前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A24:(一)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二) 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Q25: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是否有一定金額以下免徵規定?

    A25: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計算繳納之稅捐,並非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捐,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一定金額以下者免徵的規定,所以不論應納稅捐是多少元,都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稅款。

    Q26: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用規定為何?

    A26:執行業務者列支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一) 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二) 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5%。

    (三) 其他:3%。

    Q27:個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產生損益之課稅規定?

    A27: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Q28:女兒去年大學畢業,並就業三個月,父母可否申報扶養並扣除學費等扣除額?

    A28:(一) 子女已成年因在校就學可列報扶養(當年度畢業須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但若有所得亦可選擇單獨申報(申報扶養其所得併入計算不划算者)。

    (二) 若申報扶養之子女,其年度有所得應併入計算,而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亦可列扣。每名子女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已成年就學子女選擇單獨申報者,前揭「教育學費」不得列扣。

    Q29: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A29: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一) 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二) 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且依公證法辦竣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Q30: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採合併申報,但成年子女扶養父母中的一人,另一人 (父親或母親)可以自行申報嗎?

    A30:依據財政部84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註: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Q3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可以分開申報嗎?

    A31: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除以下情形之外,應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計算稅額。

    (一)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項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 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於申報書勾選。

    更新日期:114-11-05
  •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4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各多少?

    A: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如下表(自 114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所得類別

    居住者

    非居住者

    薪資

    (一)5%

    (二)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114年起扣金額88,501元)

    (一)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每月最低工資自114年1月1日起為28,590元)

    (二)18%

    租金

    10%

    20%

    佣金

    10%

    20%

    股利

    -

    21%

    執行業務報酬

    10%

    20%

    利息

    10%

    20%

    權利金

    10%

    2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0%

    20%

    退職所得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 哪些所得應該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所得計算方法有哪些?
  • 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綜合所得稅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如何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每年的5月1日起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網際網路(含手機)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上一個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和數額,減除有關的減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額再減除已扣繳的稅額或可抵減稅額後,算得當年度的應納結算自繳稅額,必須先行繳納稅款後再辦理結算申報。
    另外,國稅局針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單純之納稅義務人,主動協助其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並在114年4月25日以前掛號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該通知書的所得資料,是依給付單位在114年2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資料提供,如納稅義務人在確認申報前,發現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金額與給付單位寄來的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上的金額不同,或另有其他所得,請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避免後續辦理退、補稅之困擾。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 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境內居住者認定原則: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結算申報 VS 就源扣繳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

    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

    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居住與否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住天數

    所得範圍

     

    課稅方式

    非居住者

    無住所而居留≦90天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

     
     
     
     
     
     
     
     

    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免課(非課稅範圍)

    非居住者

    無住所而居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免課(非課稅範圍)

    居住者

    1.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2.無住所而居留≧183天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結算申報 免課(申報戶全年達100萬元以上者,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 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稅率:

    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12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 印花稅納稅方法 ?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實貼印花稅票

    1.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122050100 200 元不等的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上。

    2.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 1期,分別於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之部分,免繳納。

    (3)經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業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  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列印彙總彙繳納申報表及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 印花稅之稅額如何計算 ? 稅額不足1元是否要四捨五入 ?

    ()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計算後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應彙總計算而非按個別案件計算;至於付款時代為扣取之印花稅,得按每件實際代扣之稅額,核實計算彙總報繳。

  • 負責人勞保投保相關問題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勞保」屬(自願)投保對象:

     

    () 員工人數5人以上:

    1、雇主自願參加勞保:

    (1) 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2)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目前為45,800)加保。

    (3) 雇主以所得金額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

     

    2、雇主不參加勞保/ 改投保國保:

    (1)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

    (2) 且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國民。

    (3) 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4) 投保金額21,103元。(1151月起)

     

    () 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下:

     

    1、成立投保單位:依上述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上規定。

    2、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建議:加保商業保險/團保】

    (1) 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各自到工會加保。

    (2) 負責人亦可在B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

    (3) 須單獨成立「就業保險」幫員工繳納就業保險。

      

    () 僅負責人1人而未僱用員工

     

    (視情況)可參加工會勞保(或)改投保國保。

    未僱用員工之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勞保加保。

      

    () 負責人屬自營作業者:

     

    (視情況) 工會參加勞保(或)改投保國保: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得以其所屬本業職業工 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 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1、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2、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3、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負責人健保投保相關問題 ?

    一、公司負責人健保規定:

    1. 健保不論有沒有員工一定要成立投保於單位,除非有任職(投保)於其它營利事業。

    2.負責人不得以眷屬身份投保,亦不符合工會、公所之被保險人資格。

    3.最低投保薪資為45,800。五人以下公司,投保薪資可調低為42,000

     

    二、投保規定:

    ()員工人數5人以上之負責人:

     

    1、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目前為313,000)加保。

    2、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目前為45,800)

     

    ()員工人數5人以下之負責人:

    1、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目前為313,000)加保。

    2、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 (目前為42,000)

     

    ()負責人為自營業主:

    1、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營利事業主或負責人。

    2、請依上述() 員工人數1-4人之負責人規定辦理。

     

    ()負責人屬自營作業者:

    1、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請依上述() 員工人數1-4人之負責人規定辦理。

  • 負責人退休金提繳相關問題 ?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不得為雇主提繳退休金。

    三、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